原標題:天域生態:中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于天域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續督導報告書
中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關于天域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續督導報告書
| 保薦機構:中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 被保薦公司簡稱:天域生態(603717) |
| 保薦代表人姓名:單曉蔚 | 聯系電話:0351-8687980 |
| 保薦代表人姓名:胡晉 | 聯系電話:0755-23961168 |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21]101號文核準,天域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公司”、“發行人”或“天域生態”)非公開發行 4,835萬股股票,中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薦機構”、“保薦人”、“中德證券”)擔任其持續督導保薦機構,持續督導期間為 2021年 7月 1日至 2022年 12月 31日。
中德證券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1號——持續督導》等相關規定,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現場檢查、盡職調查等方式在發行人非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后至 2021年 12月 31日期間的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情況進行了持續督導。具體情況如下:
一、2021年度持續督導工作情況
| 項目 | 工作內容 |
| 1、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持續督導工作制度,并針對具體的持續督導工作制定相應的工作計劃。 |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了持續督導制度,并根據公司情況制定了相應的工作計劃。 |
| 2、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在持續督導工作開始前,與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簽署持續督導協議,明確雙方在持續督導期間的權利義務,并報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持續督導期間,協議相關方對協議內容做出修改的, | 已簽署保薦協議,該協議已明確雙方在持續督導期間的權利義務并報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 |
| 應當于修改后5個交易日內報本所備案。終止協議的,協議相關方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并說明原因。 | |
| 3、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現場檢查、盡職調查等方式開展持續督導工作。 | 保薦代表人及項目組人員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公司開展持續督導工作。 |
| 4、持續督導期間,按照有關規定對上市公司違法違規事項公開發表聲明的,應當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并經本所審核后予以披露。 | 經核查,發行人在持續督導期間未發生需按有關規定公開發表聲明的違法違規事項。 |
| 5、持續督導期間,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出現違法違規、違背承諾等事項的,保薦人應當自發現或應當發現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出現違法違規、違背承諾等事項的具體情況,保薦人采取的督導措施等。 | 經核查,在持續督導期間發行人及相關當事人不存在違法違規、違背承諾等情況。 |
| 6、督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業務規則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并切實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項承諾。 | 經核查,在持續督導期間發行人及相關當事人不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不履行承諾的情況。 |
| 7、督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規范等。 | 經核查,發行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公司各項治理制度。 |
| 8、督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以及募集資金使用、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對外投資、衍生品交易、對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 經核查,發行人已建立健全各項內控制度,內控制度的設計、實施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并得到了有效執行,可以保證公司的規范運行。 |
| 9、督導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信息披露制度,審閱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確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詳見“二、信息披露及審閱情況”。 |
| 10、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進行事前審閱,對存在問題的信息披露文件應當及時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補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補充的,應當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 詳見“二、信息披露及審閱情況”。 |
| 11、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進行事前審閱的,應當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后5個交易日內,完成對有關文件的審閱工作,對存在問題的信息披露文件應當及時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補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補充的,應當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 詳見“二、信息披露及審閱情況”。 |
| 12、關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上海證券交易所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的情況,并督促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 經核查,發行人及相關當事人在持續督導期間內未發生該等情況。 |
| 13、持續關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履行承諾的情況,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諾事項的,保薦人應當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 經核查,發行人及相關當事人在持續督導期間切實履行承諾,不存在未履行承諾事項的情況。 |
| 14、關注社交媒體關于上市公司的報道和傳聞,及時針對市場傳聞進行核查。經核查后發現上市公司存在應當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項或與披露的信息與事實不符的,保薦人應當及時督促上市公司如實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應當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 經核查,發行人在持續督導期間內不存在應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項或披露的信息與事實不符的情形。 |
| 15、在持續督導期間發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薦人應當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說明并限期改正,同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違反《股票上市規則》等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 (二)中介機構及其簽名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可能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違法違規情形或其他不當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現《保薦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薦人持續督導工作; (五)上海證券交易所或保薦人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形。 | 經核查,發行人在持續督導期間內未發生該等情況。 |
| 16、制定對上市公司的現場檢查工作計劃,明確現場檢查工作要求,確保現場檢查工作質量。 保薦人對上市公司的定期現場檢查每年不應少于一次,負責該項目的兩名保薦代表人至少應當有一人參加現場檢查。 保薦人定期現場檢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 (一)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情況; (二)信息披露情況; (三)公司的獨立性以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資金往來情況; (四)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五)關聯交易、對外擔保、重大對外投資情況; (六)經營狀況; (七)保薦人認為應當予以現場檢查的其他事項。 | 保薦代表人及項目組人員于2022年1月11日至17日期間對發行人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前制定了現場檢查工作計劃,明確了工作要求,并提前通知公司,現場檢查后出具了現場檢查報告。 2021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了重慶證監局的《關注函》,對公司的會計核算、內部控制、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問題和整改意見。公司于收到《關注函》后的30日內開展了整改工作,并書面報告了相關問題的整改情況。 |
| 17、持續督導期內,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重點關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項: (一)存在重大財務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涉嫌資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違規擔保; (四)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董事、監事 | 經核查,發行人在持續督導期間內未發生該等情況。 |
| 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資金往來或者現金流存在重大異常; (六)上海證券交易所或者保薦人認為應當進行現場核查的其他事項。 出現上述情形的,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督促公司核實并披露,同時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進行專項現場核查。公司未及時披露的,保薦人應當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 |
| 18、現場檢查結束后的5個交易日內,保薦人應當以書面方式將現場檢查結果及提請公司注意的事項告知上市公司,并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 | 現場檢查結束后的5個交易日內,保薦人已以書面方式將檢查結果、發行人需要注意的事項、問題和整改建議告知發行人。 |
根據中國證監會《保薦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1號——持續督導》等相關規定,保薦機構對公司2021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進行了事前或事后審閱,對信息披露文件的內容及格式、履行的相關程序進行了檢查。公司已披露的公告與實際情況一致,重大信息的披露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規定應向中國證監會和上交所報告的事項
經核查,天域生態在本次持續督導期間不存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規定應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的事項。
(以下無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