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0889 證券簡稱:ST中嘉 公告編號:2023-50 中嘉博創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的公告
【資料圖】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案件所處的仲裁階段:仲裁申請已受理,尚未開庭審理。
2.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申請人。
3.涉案金額:人民幣270,328,875.96元及相應違約金(未包含仲裁費); 4.對公司損益產生的影響:目前該案件尚未開庭審理,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
中嘉博創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近日就與劉英魁以及寧波保稅區嘉語春華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嘉語春華”)、寧波保稅區嘉惠秋實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嘉惠秋實”)與公司之間的業績承諾補償一事向北京仲裁委員會遞交了《仲裁申請書》,北京仲裁委員會于2023年9月4日予以受理,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一)仲裁各方當事人
申請人:中嘉博創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劉英魁
被申請人二:寧波保稅區嘉語春華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被申請人三:寧波保稅區嘉惠秋實創業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以上被申請人一、被申請人二、被申請人三合稱“被申請人”。
(二)事實與理由
2018年3月27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署《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約定申請人以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被申請人持有的北京中天嘉華信息技術同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署《業績補償協議》。《業績補償協議》2.1條約定,被申請人承諾2017年、2018年、2019年以及2020年嘉華信息凈利潤不低于10,200萬元、13,400萬元、16,700萬元及20,100萬元。第4.1約定,若嘉華信息于業績承諾期間某年度期末累積實現的嘉華信息實際凈利潤數低于同期累積的嘉華信息承諾凈利潤數,則差額部分由被申請人按照協議約定對申請人進行補償。第4.2條約定,各被申請人相互之間承擔連帶責任。第5.2條約定,當期補償金額=(截至當期期末累積承諾凈利潤數-截至當期期末累積實現凈利潤數)÷業績承諾期限內各年的承諾凈利潤數總和×標的資產交易作價-累積已補償金額;當期應當補償股份數量=當期補償金額/本次股份的發行價格;補償股份數不超過本次股份發行數量,當期股份不足補償的部分,應以現金補償。第6.2.3條約定,若申請人在業績補償期間內實施現金分配,被申請人的現金分配的部分應隨相應補償股份返還給申請人,計算公式為:返還金額=每股已分配現金股利×應回購注銷或無償劃轉的補償股份數。
上述協議簽訂后,申請人依約收購了被申請人持有的嘉華信息的全部股權。2018年9月申請人登記為嘉華信息股東,持股比例100%。
業績承諾期間,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報告,2017-2020年嘉華信息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實際凈利潤分別為10,854.60萬元、13,976.13萬元、16,635.24萬元、7,969.66萬元。截止 2020年末,嘉華信息累計業績承諾凈利潤為60,400萬元,累計實現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49,435.63萬元,累計差異額10,964.37萬元,未完成業績承諾。
2021年10月29日、11月15日,申請人分別召開2021年度第五次董事會、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并通過了《關于重大資產重組標的嘉華信息業績承諾實現情況及業績補償方案的議案》及《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及其授權人士辦理重大資產重組標的業績補償后續事項的議案》,就業績補償事宜作出決議。
2021年11月1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發函要求依據決議履行業績補償義務,但被申請人未按要求將股份劃轉至申請人指定賬戶及將現金分紅轉賬至申請人指定賬戶。
2021年12月6日,申請人再次向被申請人發出《通知函》,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業績補償承諾,向申請人支付業績補償款 268,663,347.46元,并退回現金分紅 665,528.50元,共計269,328,875.96元,并按照應付未付款項每日0.4‰支付違約金。上述函件送達被申請人后,被申請人始終拒不履行業績補償義務。
基于上述事實,為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將劉英魁及嘉語春華、(三)仲裁請求
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業績補償款并返還現金分紅,共計269,328,875.96元; 2、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以業績承諾應補償款268,663,347.46元為基數,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以應退回分紅款665,528.50元為基數,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
3、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律師費100萬元;
4、本案仲裁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
二、裁決情況
本案已被北京仲裁委員會受理,尚未開庭審理。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未披露且未達到重大訴訟(仲裁)披露標準的小額訴訟、仲裁事項,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因本案尚未開庭審理,公司目前無法判斷本次公告的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最終影響取決于仲裁裁決的結果及其執行情況。公司將全力推進本次仲裁事項,堅決維護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仲裁的進展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關于(2023)京仲案字第07433號仲裁案受理通知。
特此公告。
中嘉博創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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