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遠大智能自12月2日開市起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11月28日晚間,遠大智能發布公告稱,基于遼寧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事項,公司股票將被深交所實施其他風險警示,證券簡稱變為ST遠智,日漲跌幅限制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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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大智能自12月1日開市起停牌1天,并于12月2日開市起復牌。截至11月28日收盤,遠大智能股價報4.56元/股,漲幅達0.88%,總市值為47.58億元。
監管查明涉嫌兩項違法事實
11月28日,遠大智能及相關當事人收到遼寧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顯示,遠大智能涉嫌存在兩項違法事實。
一是遠大智能涉嫌利用偽造的《驗收證明》提前確認電梯銷售收入,導致其披露的2019年年報、2020年年報、2021年年報及2022年半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二是遠大智能涉嫌利用未實際履行的租賃協議確認租賃業務收入,導致其披露的2021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遼寧證監局指出,遠大智能的上述兩項涉嫌違法行為,導致其披露的2019年年報、2020年年報、2021年年報,分別虛增營業收入1.23億元、6622.57萬元、1.47億元,分別占當期報告記載營業收入的15.22%、7.24%、15.21%。
同時,遠大智能披露的2019年年報、2020年年報、2021年年報,分別虛增利潤總額3258.21萬元、2175.44萬元、3892.71萬元,分別占當期報告記載利潤總額絕對值的31.48%、300.55%、286.69%。
此外,遠大智能披露的2022年半年報虛減營業收入1611.26萬元,占當期報告記載營業收入的4.85%;虛減利潤總額2345.01萬元,占當期報告記載利潤總額絕對值的42.96%。
遼寧證監局認為,遠大智能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遼寧證監局擬決定對遠大智能給予警告,并處以600萬元罰款;對遠大智能時任董事長康寶華等7名當事人均給予警告,合計處以1500萬元罰款。
遠大智能將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遠大智能公告稱,根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認定情況,公司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5年修訂)》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但觸及其他風險警示情形。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5年修訂)》第9.8.1條的規定,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載明的事實,公司披露的年報財務指標(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或者負債科目)存在虛假記載,但未觸及本規則第9.5.2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將被深交所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遠大智能公告稱,公司董事會本著對全體股東高度負責的態度,將繼續督促公司管理層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盡快消除相關事項對公司的影響,并根據規范要求爭取盡早撤銷其他風險警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