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民政部網站消息,近日,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正式印發。《指導意見》明確了《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部署開展“社區萬能章”治理專項行動。
《指導意見》提出,要大力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強化對承諾事項的事后核查,對虛假承諾的,依法記入個人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在“信用中國”網站進行公示,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并公開。
《指導意見》提出,在全面清理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索要的煩擾居民群眾的“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的同時,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
《指導意見》明確了《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包括親屬關系證明、居民身份信息證明、居民養犬證明、健在證明、死亡證明等(詳細見附件)。
《指導意見》提出,各地區要部署開展“社區萬能章”治理專項行動,上下聯動、集中推進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民政部要會同全國社區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等有關部門,通過開展實地調研、組織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對各地工作情況進行跟蹤問效。
《指導意見》要求,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開曝光和強制糾正機制。今后,凡是各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再次出現擅自要求居民群眾找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具不合理證明導致居民群眾辦事創業困難的情形,要予以通報或在媒體平臺公開曝光,要求開具證明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及時予以糾正。
《指導意見》指出,要大力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強化對承諾事項的事后核查,對虛假承諾的,依法記入個人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在“信用中國”網站進行公示,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并公開。
附: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
| 序號 | 證明名稱 | 辦事途徑 |
| 1 | 親屬關系證明 | 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可通過與公安、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信息共享方式進行核對,或由居民據實提供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的由相關部門予以補辦;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系,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后應當出具(不動產登記情況、公證辦理情況除外) |
| 2 | 居民身份信息證明
(戶籍證明) |
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可通過與公安部門信息共享方式進行核對,或由居民據實提供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出入境證件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的由相關部門予以補辦 |
| 3 | 戶口登記項目內容
變更申請證明 |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姓名、性別、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5項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無須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提供前置證明材料 |
| 4 | 居民養犬證明 | 養犬居民應當自行征求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法律規定自主進行調查核實 |
| 5 | 無犯罪記錄證明 | 根據相關規定,國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記錄制度,人民法院負責依照規定向公安機關送達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 |
| 6 | 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情況證明(表現證明) | 由街道(鄉鎮)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機構出具 |
| 7 | 人員失蹤證明 | 利害關系人直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員失蹤 |
| 8 | 婚姻狀況證明
(婚姻關系證明、 分居證明) |
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可通過與民政部門、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進行核對;或由居民據實提供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離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的由相關部門予以補辦(婚姻登記檔案丟失、收養情況除外) |
| 9 | 出生證明 | 居民應當據實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出入境證件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應當及時通過相關部門補辦 |
| 10 | 健在證明 | 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通過與衛生健康部門信息共享的方式進行核對 |
| 11 | 死亡證明 | 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通過與衛生健康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進行核對;負責救治或正常死亡調查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未經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證明由公安部門出具,失蹤人員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
| 12 | 疾病狀況證明(急診
證明、意外傷害證明) |
疾病狀況證明(急診證明)由具備醫學鑒定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意外傷害證明由當事人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保險公司提供就醫記錄等材料 |
| 13 | 殘疾狀況證明 | 由戶籍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機構和殘聯指定的具備評殘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相關證明 |
| 14 | 婚育狀況證明
(生育狀況證明) |
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通過與衛生健康部門信息共享的方式進行核對;居民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居民戶口簿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應當及時通過相關部門補辦(收養情況除外) |
| 15 | 居民就業狀況證明 | 居民實際持有能證明失業身份的,如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停業證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其申領的《就業創業證》上予以注明 |
| 16 | 居民個人檔案證明 | 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通過居民個人檔案保管單位信息共享的方式進行核對;居民應當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有關證明材料(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
| 17 | 居民財產證明(經濟狀況證明、收入證明、償還能力證明、房產證明、銀行存款證明、投資情況證明、車輛所有權證明等) | 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序與權限,通過與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房地產管理、自然資源、銀保監、證監、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信息共享或個案查詢的方式進行核對;居民應當據實提供不動產權屬證書、銀行存款憑證、有價證券、保險合同、車輛行駛證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應當及時通過相關部門補辦(法律援助情況除外) |
| 18 | 遺產繼承權證明 | 居民辦事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通過與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信息共享的方式進行核對;居民應當據實提供結婚證、離婚證、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等予以證明,證件材料遺失應當及時通過相關部門補辦;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諧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 19 | 市場主體住所證明(經營場所證明、同意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證明、社區經營性用房無擾民證明) | 申請人應當提供經營場所的不動產權屬證明文件、有效租賃合同等;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申請人應當自行征求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
| 20 | 證件遺失證明 | 居民遺失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出入境證件、結婚證、離婚證、老年人優待證、殘疾人證、殘疾軍人證、車輛行駛證、《出生醫學證明》、《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學歷學位證書等證件、證明材料,以及銀行卡、存折、保險合同、郵政匯款單、郵政包裹單、電卡、天然氣卡等商業憑證,應當向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或經辦單位申請補發,無須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提供前置證明材料 |
關鍵詞: 社區萬能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