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紐泰格:關于江蘇紐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所需資金并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的核查意見
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關于江蘇紐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集資金
投資項目所需資金并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的核查意見
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
“華泰聯合證券
”或“保薦機構
”)作為
江蘇紐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紐泰格
”或“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并在創業板上市持續督導階段的保薦機構,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
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
指引第
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號—上市公
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等有關規定,就紐泰格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
付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所需資金并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進行了核查,具體情況如下: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同意江蘇紐泰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開發行股票注冊的批復》(證監許可〔
2022〕118號)同意注冊,紐泰格向社會
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
A股)股票
20,000,000股,每股面值
1元,每股發行價
格為人民幣
20.28元,募集資金總額為
405,600,000.00元,減除發行費用人民幣
85,925,693.28元后,募集資金凈額為
319,674,306.72元。上述募集資金已于
2022
年
2月
17日全部到位,天健會計師事務所
(特殊普通合伙
)已進行驗資并出具了
《驗資報告》(天健驗〔
2022〕56號),公司已將上述募集資金存放于募集資金
專項賬戶中。
二、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所需資金并以募集資金等額置
換事項的操作流程
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資金使用成本,公司擬在募投項目實施期間,根
據實際情況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方式支付募投項目資金。為進一步加強募集資金使
用管理,確保銀行承兌匯票用于募投項目,公司擬定了相關操作流程,具體如下:
1、根據募投項目的款項(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設備購置款等)需求,由
公司采購部門等有關部門在簽訂合同時確定可采取銀行承兌匯票支付(或背書轉
1
讓支付)的款項,在采購合同中明確支付方式。
2、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時,由采購部門及負責項目建設有關部門填制付
款申請單,根據合同條款注明付款方式,按公司規定的資金使用審批程序逐級審
核,審核通過后,財務部門根據審批后的付款申請單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支付(或
背書轉讓支付)。
3、財務部門按月編制《募投項目銀行承兌匯票支付情況明細表》并抄保薦
代表人。經保薦代表人審核無異議后,經財務總監、總經理審批,財務部向募集
資金專戶存儲銀行提報與銀行承兌匯票等額的募集資金書面置換申請。
4、非背書轉讓支付的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時,公司以自有資金支付,不再動
用募集資金賬戶的任何資金。
5、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有權采取現場檢查、書面問詢等方式對公司使用
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投項目資金的情況進行監督,公司和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存儲
銀行應當配合保薦機構的調查與查詢。
三、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投項目中的款項并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有利
于加快票據周轉,降低資金使用成本,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體
股東的利益,不影響公司募投項目的正常實施,符合募集資金使用計劃,不存在
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審議程序及相關意見
(一)董事會審議情況
公司于
2022年
3月
4日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
于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所需資金并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的
議案》,公司全體獨立董事對該議案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本事項在董事會決
策權限內,無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二)監事會審議情況
公司于
2022年
3月
4日召開第二屆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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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所需資金并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的議
案》。監事會認為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所需資金并以募集資
金等額置換事項,履行了必要的決策程序,制定了具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
募集資金使用效率,該事項的實施不影響募投項目的正常進行,不存在變相改變
募集資金用途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東利益,監事會一致同意公
司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所需資金并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的
議案。
(三)獨立董事意見
公司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所需資金并以募集資金等額
置換,有利于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資金使用成本,不影響募投項目
的正常進行,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
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公司就該事項履行了必要的決策程序,建立了規范
的操作流程。因此,全體獨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集資金投資
項目所需資金并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的議案。
五、保薦機構的核查意見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公司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募投項目資金并以募集
資金等額置換事項已經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發表了同意意見,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事項實施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正常進行,不
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
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2號——創業板上
市公司規范運作》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
用的監管要求》等相關法規的規定。綜上,保薦機構對公司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方
式支付募投項目所需資金并以募集資金等額置換的事項無異議。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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