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駿成科技: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江蘇駿成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長股份鎖定期的核查意見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江蘇駿成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長股份鎖定期的核查意見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證券”或“保薦機構”)作為江蘇駿成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成科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保薦機構,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對駿成科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東、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延長限售股鎖定期的情況進行了審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見,相關核查情況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本次發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鎖定期承諾情況
1、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發祥、薄玉娟承諾如下:
(1)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2)發行人上市后6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指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自發行人上市至本人減持期間,發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除權除息事項,減持底價將相應進行調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本人持有發行人股份的鎖定期自動延長6個月。
(3)自上述鎖定期屆滿之日起24個月內,若本人擬通過任何途徑或手段減持所持有的發行人本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的股份,則本人的減持價格應不低于發行價格。
(4)除前述鎖定期外,在本人擔任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所持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離職后半年內,不轉讓本人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若本人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8個月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個月至第12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2個月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5)本人將嚴格遵守我國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關于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及股份變動的有關規定,規范誠信履行相應義務。如本人違反承諾減持的,自愿將減持所得收益上交發行人所有,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原因并向發行人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如本/
人未將違規減持所得上交發行人,則發行人有權從應付本人現金分紅薪酬中扣除與本人應上交發行人的違規減持所得金額等額的現金分紅/薪酬,并收歸發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承諾。
(6)本人違反前述承諾將承擔利益相關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損失。
2、持股5%以上股東及其他股東承諾
(1)公司股東句容駿成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下稱“駿成合伙”)承諾
①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本合伙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本合伙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②發行人上市后6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指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自發行人上市至本合伙企業減持期間,發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除權除息事項,減持底價將相應進行調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本合伙企業持有發行人股份的鎖定期自動延長6個月。
③自上述鎖定期屆滿之日起24個月內,若本合伙企業擬通過任何途徑或手段減持所持有的發行人本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的股份,則本合伙企業的減持價格應不低于發行價格。
④本合伙企業將嚴格遵守我國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關于股東持股及股份變動的有關規定,規范誠信履行相應義務。如本合伙企業違反承諾減持的,自愿將減持所得收益上交發行人所有,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原因并向發行人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如本合伙企業未將違規減持所得上交發行人,則發行人有權從應付本合伙企業現金分紅中扣除與本合伙企業應上交發行人的違規減持所得金額等額的現金分紅,并收歸發行人所有。
⑤本合伙企業違反前述承諾將承擔利益相關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損失。
(2)公司間接股東湯小斌承諾
①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②發行人上市后6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指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自發行人上市至本人減持期間,發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除權除息事項,減持底價將相應進行調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本人持有發行人股份的鎖定期自動延長6個月。
③自上述鎖定期屆滿之日起24個月內,若本人擬通過任何途徑或手段減持所持有的發行人本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的股份,則本人的減持價格應不低于發行價格。
④本人將嚴格遵守我國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關于股東持股及股份變動的有關規定,規范誠信履行相應義務。如本人違反承諾減持的,自愿將減持所得收益上交發行人所有,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原因并向發行人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如本人未將違規減持所得上交發行人,則發行人有權從應付本人現金分紅/薪酬中扣除與本人應上交發行人的違規減持所得金額等額的現金分紅/薪酬,并收歸發行人所有。
⑤本人違反前述承諾將承擔利益相關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損失。
3、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如下:
(1)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2)發行人上市后6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指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自發行人上市至本人減持期間,發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除權除息事項,減持底價將相應進行調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本人持有發行人股份的鎖定期自動延長6個月。
(3)自上述鎖定期屆滿之日起24個月內,若本人擬通過任何途徑或手段減持所持有的發行人本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的股份,則本人的減持價格應不低于發行價格。
(4)除前述鎖定期外,在本人擔任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所持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離職后半年內,不轉讓本人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若本人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8個月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7 12
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個月至第 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2個月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5)本人將嚴格遵守我國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關于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及股份變動的有關規定,規范誠信履行相應義務。如本人違反承諾減持的,自愿將減持所得收益上交發行人所有,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原因并向發行人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如本人未將違規減持所得上交發行人,則發行人有權從應付本人現金分紅/薪酬中扣除與本人應上交發行人的違規減持所得金額等額的現金分紅/薪酬,并收歸發行人所有。
(6)本人違反前述承諾將承擔利益相關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損失。
二、股票鎖定期延長情況
截至2022年4月20日收市,公司股票已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于本次發行價格37.75元/股,觸發上述承諾的履行條件。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況及本次延長限售股鎖定期的情況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與公司關系 | 持股方式 | 持股數量(股) | 本次延長前鎖定期 | 本次延長后鎖定期 |
| 應發祥 |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 直接、間接 | 20,017,634 | 2025年1月27日 | 2025年7月27日 |
| 薄玉娟 |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 直接 | 16,658,072 | 2025年1月27日 | 2025年7月27日 |
| 駿成合伙 | 持股5%以上股東 | 直接 | 20,441,794 | 2025年1月27日 | 2025年7月27日 |
| 湯小斌 | 其他股東 | 間接 | 3,249,999 | 2025年1月27日 | 2025年7月27日 |
| 許發軍 | 董事、副總經理 | 間接 | 2,288,299 | 2025年1月27日 | 2025年7月27日 |
| 孫昌玲 | 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 | 間接 | 958,300 | 2025年1月27日 | 2025年7月27日 |
| 吳軍 | 董事 | 間接 | 1,800,000 | 2025年1月27日 | 2025年7月27日 |
| 郭漢泉 | 董事 | 間接 | 450,000 | 2025年1月27日 | 2025年7月27日 |
| 魏洪寶 | 董事 | 間接 | 540,000 | 2025年1月27日 | 2025年7月27日 |
| 張偉麗 | 監事 | 間接 | 25,000 | 2025年1月27日 | 2025年7月27日 |
三、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延長首次發行前所持有的股份鎖定期的行為符合其關于股份鎖定的相關承諾,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保薦機構對本次相關股東延長股份鎖定期的事項無異議。
(本頁無正文,為《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江蘇駿成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長股份鎖定期的核查意見》之簽字蓋章頁)
保薦代表人簽名:
何立 吳俊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