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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是注冊制的核心,有媒體報道,部分上市公司高管尤其是少數董事和獨立董事紛紛表示不對財報真實性負責,這有點離奇。
上市公司高管應該對上市公司經營較為熟悉,就是獨立董事也應該對上市公司財報進行必要的審核,不能只拿錢不做事,可是因為各種原因,部分高管都表示對自己任職的公司財報真實性不負責任,原因各異,最突出的就是“時間上來不及審閱以及審計機構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币灿械氖潜硎尽霸騽t是審計報告出具較晚?!皟烧咧g有著共同之處,審計報告出具較晚意味著沒有時間審讀。
當然也有的是上市公司本身出現問題,”審計機構對公司年報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既然專業的審計機構都對財報無法表示審計意見,高管自然選擇不負責任。無法取得公司2022年財務報告上顯示的應收賬款是否具有商業實質以及可回收性的確鑿證據,自然無法判斷財報真實性。
董監高之所以批量選擇對上市公司財報真實性不負責任,個人認為與某家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獨立董事被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關,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金額龐大,是部分獨立董事難以承擔的責任,如果真的要求獨立董事承擔賠償責任可能就是傾家蕩產也未必能夠賠償,這讓很多獨立董事紛紛辭職,避免出現極端情況。
實際上獨立董事在市場印象一直不佳,經常性被市場稱之為花瓶董事,或者是獨董不獨也不懂,就在于只拿錢不干事,甚至就是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代言人傳聲筒,很難代表二級市場投資者利益。
因此一些董監高為了規避責任,就選擇事先聲明,這就是一道護身符,滿滿的求生欲,抱著惹不起總躲得起的策略,在于證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有了證券法的規定,一旦董監高發布聲明不對財報真實性負責,后市一旦監管發現財報失真或者是出現重大遺漏,等于證明了自己沒有任何的過錯,就不需要承擔行政處罰或者是連帶賠償責任。
但是筆者認為,不管是公司高管還是獨立董事,尤其是獨立董事,既然已經出任獨董,拿了上市公司的薪酬,以時間不足無法閱讀財報或者是財報出具太晚,簡單發一個聲明,這未免顯得輕率了,有只拿錢不干事的嫌疑,既然拿了上市公司的錢,可能數額也不多,就應該承擔起責任,就是財報出具晚一點,也應該抽出時間進行審閱,對財報進行客觀的分析,對就是對,錯就是錯,讓投資者能夠獲得盡可能確切的信息,做出投資決策,而不是不對財報真實性負責,讓投資者無法對財報進行分析。當然部分財報被審計機構出具無法表示意見除外,上市公司被立案調查沒有結論例外,畢竟這種特殊情況高管可以選擇避嫌。
批量發布免責聲明,雖然讓自己可以置身事外,但也把自己的職責拋到九霄云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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