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法院報道,近日,“江西贛州江蘇坤奕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案”結案,本案是江西會昌法院審理判決的首例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案件,案件中被告人人為干預環境監測數據采樣,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罪入獄!
【資料圖】
另據生態環境部2月15日通報, 江蘇坤奕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篡改滲濾液處理排放自動監測數據被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會昌縣人民法院報道詳情如下:
案件事實
2021年10月,江蘇某公司通過招投標負責運營會昌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所的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的處理及達標排放工作。被告人劉某系該公司派駐會昌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項目部職工。自2022年4月25日開始,劉某為避免排放超標預警而產生督辦單,用掃把桿調整污水排放口視頻監控球機攝像頭角度,使采樣池避開監控范圍,后多次將連接水質自動采樣器的采樣頭插入水質更好、污染物濃度更低的生化系統產水排污管中,導致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排放的自動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直至2022年5月20日案發。
法院認為
被告人劉某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監測系統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后果嚴重,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另被告人劉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又構成污染環境罪,兩罪競合應按處罰較重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處罰。被告人劉某作為污水處理及環境監測設施運營人員,實施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行為,應從重處罰。
判決結果
被告人劉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條鏈接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刑法第286條)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或者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
關鍵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