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底,本報刊發《瘋狂的職業打假人 在3個平臺、四個網店購買260盒月餅,索賠50余萬元》報道后,引發讀者熱議。一部分讀者認為職業打假人是在幫助消費者鑒別假貨,凈化市場;另一部分讀者覺得職業打假人底線越來越低,只為牟利而來。

而在商家眼中,現在的大部分職業打假人早就變了味,為了索賠可謂不擇手段,為了打官司方便,甚至租住在法院旁邊。他們不關注產品質量,只在標簽、說明書上下功夫,只要發現瑕疵,就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認定為不合格產品,動輒購買成千上萬價值的產品,索賠幾十萬,這對商家傷害巨大。
據東阿某阿膠公司負責人介紹,程某在3個平臺、4個網店購買260盒月餅并分4次起訴,案件已全部完成審理,后三個官司還沒有出判決書。該負責人說,涉案產品符合食品安全,不屬于不安全食品。而且案涉產品同期間其他包裝明顯標注食用限量和不適宜人群,案涉包裝標簽系印刷人員工作疏漏造成,公司無主觀故意。東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8月31日所發出的責令改正通知書,公司在收到通知書后立即下發產品召回通知和指令,采取了積極的補救措施,公司無主觀故意,標簽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且程某短期內多平臺購買、拆分訴訟,不屬于為生活需要消費,所以不應承擔10倍懲罰性賠償責任。據了解,該公司已經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16853號民事判決書,并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程某的所有訴訟請求。
東阿某阿膠公司委托律師介紹,程某從2015年起在全國以產品責任糾紛提起的訴訟約有173起,其中,一審裁判結果中撤回起訴的有111件,撤訴原因不言而喻。她指出,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法院都對職業索賠作出限制,不承認職業打假人的消費者身份。而程某曾以同樣商標標識瑕疵提起的(2018)冀0903民初2309號、(2015)杭余知初字第2351號、(2017)浙8601民初3420號、(2017)浙8601民初3429號、(2018)鄂2801民初2261號等案件均被認定“非為生活需要購買涉案產品,獲懲罰性賠償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重慶高院關于審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二條規定,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的人是消費者。但是,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的人請求獲得懲罰性賠償的,因有違誠信原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1)最高法民申5274號中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所規定的懲罰性賠償金的立法精神分析,在短時間內購買相同或相似的若干件商品并分別提起訴訟的,由于該種行為實質上是一種拆分訴訟的行為,以期獲得多份懲罰性賠償金,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裁定駁回上訴人的再審申請。
據統計,近年來全國以“打假”、“維權”為名發起的“職業索賠”惡意投訴、舉報、訴訟案件每年超100萬件,并逐年遞增。業內人士指出,如今職業打假已逐漸偏離了法治軌道和誠信原則,通過大量的訴訟,以法院傳票的形式通知商家,利用部分商家考慮到訴訟成本高而選擇私了賠償的做法獲利,所以就有了很多上訴人撤訴或者上訴人不到場視為撤訴的情況。“職業索賠”逐漸呈現出團伙化、專業化、規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趨勢,不僅嚴重困擾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影響營商環境,且“職業索賠人”濫用投訴舉報、信息公開、復議訴訟、監察投訴等權利,擠占了有限的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
去年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李志強提出了關于加強綜合治理,有效遏制職業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為的建議。他建議,在立法上明確將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排除在消費者之外,將“知假買假”排除在正常消費行為之外,對于此類職業索賠案件不適用懲罰性賠償。針對職業打假類案件建立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與行政機關的協調機制,對職業打假人的“知假買假”、惡意申請、敲詐勒索、纏訟濫訴行為,建立較為統一的聯動整治機制,建立共享的負面行為人黑名單,有效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蔓延行為。要適時借助行政執法和司法解釋、公布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劉汝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