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先導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關于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
(資料圖)
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 12月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以及《無錫先導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無錫先導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關規定,我們作為無錫先導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先導智能”)的獨立董事,參加了公司召開的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經審慎分析,對會議相關事項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一、關于公司發行GDR并在瑞士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及轉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獨立意見
經認真核查,我們認為公司發行全球存托憑證(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 以下簡稱“GDR”)并申請在瑞士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有利于滿足公司的業務發展需求,優化資本結構,推進公司國際化戰略,有利于進一步提升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增強核心競爭力,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其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本次發行 GDR相關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全體獨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發行上市事項,并同意將該議案提請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二、關于公司發行GDR并在瑞士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獨立意見
經認真核查,我們認為本次發行上市具體方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本次發行上市的具體方案合理,具備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其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全體獨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發行上市的具體方案,并同意將該議案提請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三、關于公司發行GDR募集資金使用計劃的獨立意見
經認真核查,我們認為本次發行上市募集資金使用計劃的決策是董事會根據公司發展需要做出的決定,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是必要且可行的,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其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會在審議上述議案時,相關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全體獨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發行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并同意將該議案提請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四、關于公司發行GDR并在瑞士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前滾存利潤分配方案的獨立意見
經認真核查,我們認為公司本次發行上市前公司的滾存未分配利潤由本次發行上市后的新老股東共同享有的方案是董事會依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的,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等規定,該分配方案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有利于公司實現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其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全體獨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發行上市前滾存利潤分配方案,并同意將該議案提請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無錫先導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簽字頁)
獨立董事簽字:
張明燕 戴建軍 趙康僆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