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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龍巖閩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鑒管理制度
【資料圖】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法律責任。
一、 審議及表決情況
公司董事會于 2022年 11月 29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制定印鑒管理制度的議案》。本次會議應到董事 7人,實到董事 7人;本議案表決結果為:同意 7票,反對 0票,棄權 0票。該議案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二、 制度的主要內容,分章節列示:
印鑒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福建龍巖閩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安全性,維護公司的利益,現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合同專用章、公司財務專用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領取和保管
第三條 公司印章保管應建立“審用分離、分散保管”制度。負責簽批印章使用的各級負責人不得親自保管印章。單位內部有多枚印章的,應根據印章的用途,指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人分散保管,進行適度制衡,防范風險。
第四條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專用章由總經理指定部門或專人(統稱“公章管理人”)根據本制度管理和使用;總經理授權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負責管理和使用,財務負責人應在財務部內部確定財務專用章的具體管理和使用人。
第五條 需刻制印章時,申請單位須填寫《印章刻制審批表》,經逐級審批后,由綜合辦統一安排刻制,留有印模后,正式發文啟用。
第六條 公司各款印章由主管部門負責人或其委派的專人領取,按照本制度的規定管理和使用,不得轉借給他人。
第七條 印章應保管在安全的設施內,印章保管員(含公章管理人、財務專用章的管理人等)應及時清洗印章、添加印油,確保印章清晰。
第八條 印章應在被授權持有、保管的部門內使用,一般不得攜帶外出。若特殊情況需將印章帶出,須經被授權持有、保管的部門負責人書面批準,其中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須經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書面批準,批準記錄留存備查。攜帶人應確保印章安全。
第九條 公司統一印制“印章使用登記簿”。印章使用登記簿內容應包括:用印申請人、用印申請部門、使用/外帶時間、外帶歸還時間、用印內容、用印名稱、用印經辦人簽字。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條 印章使用范圍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合同專用章、公司財務專用章是公司對外使用的法定印章。
(二)公司介紹信供公司員工外出辦理公務時使用,須加蓋公章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印章使用的簽批權限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需加蓋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須經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準。
1.以公司名義發出的文件。
2.以公司名義與外單位或政府部門簽訂的合同、協議、意向書。
3.對外的申請、報告、函告、承諾書、確認書。
4.其他重要經濟活動或總經理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二)對內加蓋公司部門印章、財務專用章,須經對應的部門負責人或財務負責人批準。
(三)對外使用部門印章應符合本制度的規定,并由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批。
(四)公司員工使用介紹信外出辦理公務,須經其所在部門負責人同意。
第十二條 印章使用程序
(一)印章使用須嚴格執行用印審批流程和登記手續。業務經辦人提交印章使用申請流程,經審批人簽字批準后方可用印,同時在《印章使用登記表》上登記。沒有通過簽批程序的,不得用印。
(二)印章保管員蓋章后,應將印章使用申請單、印章使用登記簿等用印憑證存留。
第十三條 印章使用要求
(一)印章管理員要熟知各種印章的使用范圍、批準權限,做到正確用印。
用印蓋章位置要準確、恰當,印跡清晰,印章的名稱與用印文件落款一致,不漏蓋、不錯蓋、不多蓋。如果有日期,應覆蓋日期。與外單位簽訂的合同、協議等涉及權利、義務及經濟責任的文件,篇幅超過兩頁的,要在文件上加蓋“騎縫章”。
(二)印章保管員在用印前,必須依照簽批權限規定,查看印簽批結果,簽批手續完備的文件方可用印,用印后應及時在用印登記簿上進行登記,同時要求用印單位或部門經辦人在用印登記簿上簽字。對于超越簽批權限或未經簽批的文件,印章保管員應當拒絕用印,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三)簽批人要正確使用簽批權限,不得超越簽批權限。
(四)印章保管員必須親自使用印章,不能私自委托他人代為用印,特殊情況下需委托他人代為用印時,須書面明確授權范圍,并通知上級負責人。
(五)不得在內容填寫不全的文件或空白合同、協議、業務報表、財務票據、委托書、證明、介紹信及手寫文件上用印,經公司有權審批人簽批同意用印的材料除外。
(六)填寫介紹信時應清楚、完整地按介紹信欄目要求逐一填寫,各項內容必須與存根內容相符。
(七)嚴格執行印章管理制度,不得用管理印章之便營私舞弊;對以下情況的用印有權拒絕或暫緩辦理:
1.未經批準人簽字核準的;
2.批準人越權審批的;
3.超出規定使用范圍的;
4.用印文件內容與審批內容不符的;
5.用印文件內容有明顯錯誤、重大歧義、或法律風險的。
第十四條 在用印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五條 經財務負責人同意,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專用章的無須經上述程序。
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必須嚴格依照本制度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制度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章 責任
第十七條 公司統一刻制和發放的印章,由總經理指定部門負責不定期地組織對其進行鑒定。印章使用和保管單位也應定期檢查、核對用印情況。如果印章失效、新增或變更,應及時通告,并須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公司印章應妥善保管,嚴防被盜用、丟失。若一旦遺失,必須及時向印章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同時采取緊急補救措施,以免造成損失。
第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時,公司將區分不同情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執行“審用分離、分散保管”制度的;
(二)印章保管員未妥善保管印章,導致印章被盜用或丟失的;
(三)簽批人超越用印簽批權限,越權簽批的;
(四)用印件未履行簽批程序,印章保管員擅自用印的;
(五)發現簽批人越權簽批,印章保管員仍然用印的;
(六)發現簽批人越權簽批,印章保管員雖然拒絕用印但不及時向上級報告的;
(七)未發現簽批人越權簽批,印章保管員拒絕用印的;
(八)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資料,導致資料滅失的;
(九)其他違反本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條 印章保管員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保管員離職時,須辦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制定,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福建龍巖閩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2年 12月 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