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揚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資料圖)
關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及相關事項的核查意見
江蘇揚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監事會依據《公司法》、《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簡稱《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工作指引》(國資考分〔2020〕178 號,簡稱《指引》)和《江蘇揚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簡稱《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對《江蘇揚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簡稱《激勵計劃(草案)》及相關事項進行了核查,發表核查意見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不得實行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下列任何一種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后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計劃(草案)》所確定的激勵對象不存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下列任何一種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