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近日宣布,為落實新證券法的規定,完善可轉換公司債券各項制度,防范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發布《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
可轉債是一種兼具債權憑證和股權憑證雙重性質的混合證券。可轉債為企業募集資金提供了多樣化的選擇,在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優化融資結構、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客觀條件的制約,其在制度設計上缺乏系統性和針對性,只是簡單適用普通債券交易規則,交易寬松度遠大于股票交易,與其“股性”并不匹配。隨著持有人不斷轉股,債券存續規模逐漸縮小,因而易被炒作或者操縱。再加上可轉債持有人保護機制不夠完善,投資者保護方面也存在問題。因此,有必要盡快出臺規章,對可轉債進行系統規制。
此次發布的管理辦法通過完善交易制度,強化投資者保護,夯實可轉債基礎制度,完善交易轉讓、投資者適當性、監測監控等制度安排,防范交易風險;遵循“三公”原則,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贖回回售、受托管理等各項制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市場健康發展;將新三板一并納入調整范圍,為未來市場的改革發展提供制度依據,并對交易制度、投資者適當性等提出原則性的要求,為證券交易場所完善配套規則預留空間。解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不適應、交易制度缺乏制衡等問題。
而且管理辦法主要針對二級市場交易環節進行了完善,有利于防范和抑制投機,防范市場風險,對一級市場也會有積極促進作用,利于可轉債投融資功能的發揮。監管部門要明確職責,防范和抑制過度投機,同時要根據正股所屬板塊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制定相應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則,明確強制贖回條款觸發前后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確證券交易場所的風險監測職責等。市場期待管理辦法的出臺,以促進可轉債的規范發展。
另外,管理辦法還壓實交易所責任,預計交易所配套規則將較快出臺。辦法規定,證券交易場所應當根據可轉債的風險和特點制定交易規則,防范和抑制過度投機。證券交易場所應當根據可轉債的特點及正股所屬板塊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制定相應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則,對可轉債的投資者適當性條件及會員客戶管理要求作出規定。證券交易場所應當加強對可轉債交易的風險監測,建立跨正股與可轉債的監測機制,并根據可轉債的特點制定針對性的異常波動指標。根據業務規則采取臨時停牌等處置措施。有關部門應按照“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的要求,支持可轉債市場規范發展,豐富企業直接融資工具,依法嚴厲打擊擾亂可轉債市場秩序的行為,為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提供保障。
關鍵詞: 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