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印發《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對現行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進行修改完善。根據辦法,商業銀行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由修改完善前的盈利能力、經營增長、資產質量、償付能力四類指標,調整為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發展質量、風險防控、經營效益四類,每類權重均為25%,兼顧了考核重點和平衡關系。
據了解,商業銀行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根據商業銀行功能特點建立評價指標體系,運用適當評價方法和評價標準,對商業銀行一個會計年度響應國家宏觀政策、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情況,以及發展質量、經營效益情況進行的綜合評價。對于強化監管,引導銀行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和細化考核機制、合規經營,具有“指揮棒”的作用。
商業銀行績效評價目的是從銀行各利益相關者的角度對銀行經營業績和效率進行客觀、公正、全面的評價,促使銀行加強管理、提高效益。現行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是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制度中四類(銀行、保險、證券、其他)評價類別之一,建立于2009年,2016年曾進行修訂,在推動商業銀行提升經營效益、提高資產質量、堅持穩健經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現行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的局限性逐漸凸顯,有必要根據新形勢需要進行修改完善。一方面,針對國內經濟產業結構和金融體系變化,需要對具有導向作用的績效考核體系進行調整,旨在增強商業銀行績效評價制度體系的科學性與導向性;另一方面,完善修訂后的評價導向應更加突出服務國家宏觀戰略、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微觀經濟等綜合經濟效益。
績效考核不僅僅是針對銀行在一定階段經營管理狀況的檢驗和價值判斷,同時其制度設計本身也反映銀行在特定時期的經營發展理念。此次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完善和修訂,不僅僅對之前的考核指標進行了調整,還進一步擴大了負面清單,新增發生風險事件評價降級指標,突出了防范風險的目標要求。
毋庸置疑,商業銀行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是銀行在新的金融環境下保持良好競爭力和持續創新能力的基礎,對推動商業銀行改進經營管理、防止和化解風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新版績效評價機制的出爐,無疑為商業銀行穩健運行、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屏障和支撐,能夠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激勵商業銀行更加有效貫徹落實國家宏觀政策,更好服務微觀經濟、實體經濟,為商業銀行穩健運行、高質量發展和服務實體經濟提供保障支撐。
關鍵詞: 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