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是生產力,能夠幫助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穩增長,多賺錢。”在日前舉辦的企業國際化進程中合規風險的爆發與防控活動上,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陳立彤表示,因此,合規部門的工作不是說“不”,而是找到解決方案。例如用違法犯罪的方式進行貿易存在風險,那么就盡力找到合法的方式幫助業務完成,這才是合規的最終目標。

在陳立彤看來,合規管理是為企業發展服務的,如果企業得不到發展,或者合規給業務發展帶來了非常大的阻礙,那么這種合規工作是不成功的。比如有些公司做合同風險管理,一切事項都需要審批,這種做法會僵化合同的訂立程序,破壞企業業務生態,也是不現實,不合理的。
明確重大合規義務,可以更好地預防風險或在風險出現后及時控制風險。陳立彤表示,企業可以按照輕重緩急把重大的合規義務確定下來。通常來說,重大合規義務與控制風險高度相關,有非常強的強制性和義務性,一旦違反這些義務就會引發風險或者讓風險管控失去控制。
“其中需要先明確的就是禁止性合規義務。禁止性合規義務的來源一般為禁止性的規定,例如,法律或者公司禁止某個行為。或者是義務性的規定,例如,某某必須或應當履行某個義務。違反了這些規定,會給合規主體和義務人帶來法律責任、經濟或者名譽上的損害。而且禁止性合規義務,通常要求所有滿足條件的義務人都必須遵守。”陳立彤說。
陳立彤以《反壟斷法》中的“轉售價格維持”舉例說,《反壟斷法》第14條明確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從合規管理實務角度來說,要達到防控風險的目的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企業即使識別到了禁止性合規義務,也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將其轉化為可以實際遵守的合規義務再操作。
此外,為了讓合規義務人遵守義務,避免合規風險發生,企業要根據內控制度確定相關的控制性合規義務。
“有些控制性合規義務不具有普遍性。各個組織在做好風險管控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自身的大小和特點選擇性使用。”陳立彤表示,控制性合規義務的來源主要有兩個:一個是企業為了管理某種合規風險已經制定的內控制度。另一個是企業為了管理某種合規風險應當制定但還未制定的內控制度。
明確重大合規義務,可以幫助企業識別出具體責任人。陳立彤介紹說,責任人是指負責履行禁止性合規義務和控制性合規義務的部門或崗位,包括公司內部的工作人員以及公司外部必須履行合規義務的第三方及其工作人員。合規義務落實到具體的責任人,可以有效避免合規管理職責不清,這與公司自上而下、全員合規的合規管理理念和方法是不相矛盾的,同時也顧及了合規管理的精準化要求,可以讓企業把有限的合規資源用到最需要合規管理的節點、部門及人員上去。責任人可以是一個部門,也可以是一個人或者一個崗位。
陳立彤表示,一個合規義務的責任人既有禁止性義務的義務人,也有控制性義務的義務人。對于同一類義務下的責任人,其義務人的數量可能不止一個。合規責任有大有小,合規義務有高有低。所以確定合規義務人的時候,可以把合規義務人按照其合規義務的大小或者是潛在的合規責任的大小做一個排序。排序可以采用損失減少原則進行,一個有效率的合規體系在眾多義務人中分攤責任時,應當讓能夠以最低代價來減少損失的一方作為首要的合規義務人并承擔主要責任。
陳立彤建議,企業在合規風險識別、評價體系建設起來后,建立定期例會制度。每周會議上,全球合規總監選擇幾個區域與當地合規人員聯絡了解最新情況,各地合規人員每周也需多渠道對所在地區合規情況做了解。月度會議上,將區域內本公司和其他公司的重要風險、重大事項以PPT方式進行匯報,匯總到總部后統一設計統一部署。季度會議上,各地回顧本季度合規工作并做經驗交流。年度會議上,由全球合規官對年度合規工作進行總結,并針對合規管理當中出現的問題及好的工作方法進行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