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亨通光電:申萬宏源承銷保薦公司關于亨通光電非公開發行股票2021年度持續督導報告書
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關于
江蘇亨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
2021年度持續督導報告書
| 保薦機構 | 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 有限責任公司 | 上市公司簡稱 | 亨通光電 |
| 保薦代表人 | 王佳偉、繆晏 | 上市公司代碼 | 600487 |
| 報告年度 | 2021年 | 報告日期 | 2022年4月25日 |
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薦機構”)作為亨通光電 2020年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1號——持續督導》等有關規定,出具本報告書,具體內容如下:
一、持續督導工作情況
在 2021年持續督導工作中,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1號——持續督導》等有關規定,盡責完成持續督導工作。
| 工作內容 | 完成或督導情況 |
| 1、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持續督導工作制度,并針對具體的持續督導工作制定相應的工作計劃 | 保薦機構已根據持續督導工作進度制定相應工作計劃 |
| 2、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在持續督導工作開始前,與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簽署持續督導協議,明確雙方在持續督導期間的權利義務,并報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 | 保薦機構已與上市公司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在持續督導期間的權利義務) |
| 3、通過日常溝通、定期回訪、現場檢查、盡職調查等方式開展持續督導工作 | 保薦機構與亨通光電保持密切的日常溝通,持續關注其生產經營、信息披露;2021年12月27日至12月31日對亨通光電進行了持續督導現場檢查 |
| 4、持續督導期間,按照有關規定對上市公司違法違規事項公開發表聲明的,應于披露前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審核后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 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亨通光電未發生需按有關規定公開發表聲明的違法違規情況 |
| 5、持續督導期間,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出現違法違規、違背承諾等事項的,應自發現或應當發現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關當事人出現違法違規、違背承諾等事項的具體情況,保薦人采取的督導措施等 | 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亨通光電及相關當事人不存在違法違規和違背承諾的情況 |
| 6、督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業務規則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并切實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項承諾 | 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亨通光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違法違規和違背承諾的情況 |
| 7、督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規范等 | 亨通光電執行的《公司章程》、三會議事規則等相關制度的履行情況,均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并督促公司嚴格執行公司治理制度 |
| 8、督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以及募集資金使用、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對外投資、衍生品交易、對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 亨通光電內控制度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可以保證公司的規范運行,督促公司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
| 9、督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信息披露制度審閱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確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亨通光電已按照證券監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亨通光電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10、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進行事前審閱,對存在問題的信息披露文件應及時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補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補充的,應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 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保薦機構對亨通光電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進行了事前審閱或者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事后審閱,公司給予了積極配合。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現重大問題而需要公司予以更正或補充的情況 |
| 11、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進行事前審閱的,應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后五個交易日內,完成對有關文件的審閱工作,對存在問題的信息披露文件應及時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補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補充的,應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 |
| 12、關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或者被上海證券交易所出具監管關注函的情況,并督促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 2021年持續督導期間,亨通光電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員人員未發生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或者被上海證券交易所出具監管關注函的情況 |
| 13、持續關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履行承諾的情況,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諾事項的,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 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亨通光電及現任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諾事項 |
| 14、關注社交媒體關于上市公司的報道和傳聞,及時針對市場傳聞進行核查。經核查后發現上市公司存在應當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項或與披露的信息與事實不符的,保薦人應當及時督促上市公司如實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 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亨通光電不存在應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項或與披露的信息與事實不符的情況,不存在需要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的情況 |
| 15、發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薦人應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說明并限期改正,同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一)上市公司涉嫌違反《股票上市規則》等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二)中介機構及其簽名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可能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違法違規情形或其他不當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現《保薦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薦人持續督導工作;(五)上海證券交易所或保薦人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形 | 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亨通光電未發生該等情況 |
| 16、制定對上市公司的現場檢查工作計劃,明確現場檢查工作要求,確保現場檢查工作質量 | 保薦機構已制定了現場檢查的相關工作計劃,并明確了現場檢查的工作要求;2021年12月27日至12月31日對亨通光電進行了持續督導現場檢查 |
| 17、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重點關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項:(一)存在重大財務造假嫌疑;(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涉嫌資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違規擔保;(四)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資金往來或者現金流存在重大異常;(六)上海證券交易所或者保薦人認為應當進行現場核查的其他事項。出現上述情形的,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督促公司核實并披露,同時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進行專項現場核查。公司未及時披露的,保薦人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 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亨通光電未發生該等事項 |
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在亨通光電非公開發行股票完成后的持續督導過程中對于亨通光電的信息披露進行了事前或事后審閱,審閱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會決議公告、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對外擔保公告、關聯交易事項公告、對外投資公告等。保薦機構主要就如下方面對于亨通光電的信息披露情況進行了審查:
1、審閱信息披露文件的內容及格式,確信其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格式符合相關規定;
2、審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確信其合法合規; 3、審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表決通過的決議內容,確信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
4、審閱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名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確信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違法違規情形或其他不當情形。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亨通光電按照證券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依法公開對外發布各類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確保各項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規定應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的事項
經核查,亨通光電在 2021年度持續督導期間不存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規定應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的事項。
(以下無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