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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據廣西高院最新消息,近日,青秀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買賣虛擬貨幣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案件中的胡某與潘某經他人介紹結識,此后的交流過程中,潘某多次向胡某推薦其參與經營的一款STD虛擬貨幣項目。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間,胡某共向潘某購買了12250個STD幣,共計994228元。
2021年10月6日,兩人簽訂《STD虛擬貨幣交易非典型性保證協議》,潘某向胡某承諾,從STD幣處所獲取的收益價值會高于胡某所投入的投資額,如存在差額部分,則由潘某補足。后胡某因未能獲取任何收益,故訴至青秀區法院,要求潘某返還本金994228元及利息。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多部門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規定,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該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青秀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案涉STD幣不是貨幣發行機關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胡某和潘某交易STD幣后,雖簽訂《STD虛擬貨幣交易非典型保證協議》對交易行為進行確認和承諾,但該行為已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案涉的虛擬貨幣交易行為及《STD虛擬貨幣交易非典型保證協議》均應屬無效。
事實上,為防范虛擬貨幣的金融風險,維護經濟金融正常秩序,我國自2017年開始就禁止了虛擬貨幣的發行、交易、提供服務等行為,并且向大眾多次提示風險。
厚雪研究首席研究員于百程稱,虛擬貨幣是一種新興事物,國際上對其認知和監管也存在差異。例如在境外的一些國家或地區,虛擬貨幣可以正常交易并納入了監管。同時,虛擬貨幣波動性大,并衍生出高杠桿等交易方式,因此,雖然國內多次提示風險,但一些看好虛擬貨幣和樂于投機的個人,仍通過一些灰色渠道參與了境外虛擬貨幣的買賣,其中也包括一些不甚了解的人貪圖高收益,或者被中介誘導而參與了交易。
“對于國內個人來說,買賣虛擬貨幣有幾個方面風險”,?于百程說道,一是幣價波動和杠桿交易等導致的損失風險;二是由于境外監管、交易所、技術、資金匯兌等方面產生的未知風險;三是由于國內禁止虛擬貨幣交易,產生糾紛時不受法律保護;第四則是遭遇到詐騙的風險??傮w來看,虛擬貨幣在資產權益認定、產品性質、交易方式、資金匯兌、法律保護等方面都存在風險,于百程認為,對于大眾來說,一定要對此有清醒認識,不建議參與。
法院同時提醒,當下,以比特幣為首的各種虛擬貨幣投資受到越來越多投資者的關注,但大家須知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因投資者購買虛擬貨幣的行為已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行為,由此產生的損失需根據投資行為發生的原因,按照過錯程度由投資者分擔。另外,廣大群眾應樹立正確投資理念,時刻提醒自己投資需謹慎,切勿輕信任何買賣虛擬貨幣可暴富的信息,謹防個人財產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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