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奇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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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關于第四屆董事會第三十二次會議
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我們作為江西奇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本著謹慎、客觀的原則,基于獨立判斷的立場,秉承對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的誠信與勤勉義務,對公司本次董事會相關事項發表如下的獨立意見:
一、關于會計政策變更事項的獨立意見
經審慎核查,我們認為: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公司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3號—投資性房地產》《企業會計準則第 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相關規定做出的變更,變更后的會計政策能夠更準確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
本次會計變更已履行的表決、審議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綜上所述,我們對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事項發表同意的獨立意見。
二、關于債務重組事項的獨立意見
經審慎核查,我們認為:本次債務重組事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利于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保障公司債權利益,防范經營風險,符合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況。本次債務重組為補充審議程序,已經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和第四屆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我們對本次債務重組事項發表同意的獨立意見。
獨立董事:劉劍洪、趙保卿、林洪生
2022年 12月 12日




